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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落实

2014-11-27

《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树立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理念,强化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构建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对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增强学习宣传 责任感紧迫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此,湖北省安监系统要紧密结合上述要求,从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从推动安全生产事业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切实增强学习宣传新安法的责任感、紧迫感,迅速抓好新安法的学习宣传工作。

  抓住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在广泛宣传动员的基础上,明确重点宣传对象。一是市、县、乡三级政府领导干部。通过学习使其明确和掌握新安法的立法目的、原则方针、责任分工、基本制度等内容。二是各级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通过学习使其明确和掌握部门监管责任、执法监察、职权行使与监督等规定。三是企业主要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学习使其了解和把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违法违规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等规定。同时,要做好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作。

  运用多种宣传教育方式。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既要注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机报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动员企业在工矿厂区利用宣传栏、横幅等载体进行宣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专家辅导讲座、知识竞赛、“大比武”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要求执法监管人员结合监管工作和执法活动展开学习钻研,形成人人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注重宣传教育效果。各级政府、安监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都应成为新安法宣传教育的主体,主动肩负起宣传新安法的责任。要坚持高质量、严要求,将学习效果放到具体的监管执法实践中检验,放到安全生产实际工作中检验。判断新安法宣传是否收到应有的效果,要看是否形成了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懂法的局面,是否形成了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凸显法律 生命力和权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抓好贯彻实施工作是凸显新安法生命力和权威的核心与关键。

  抓好配套立法和清理工作。一是迅速开展对下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清理工作,按照立法权限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照新安法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对安全生产领域内涉及安监部门职责的执法依据认真清理,进而作出继续有效、修改或废止的决定。二是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立法工作,抓紧修改完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该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新安法的重要抓手和先期任务。强力推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职业卫生防治等方面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同时,适时对其他需要修改或完善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前期调研等工作。三是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推动建立具有湖北特色的安全生产地方标准体系。

  抓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有关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的安全设施验收等审批事项作出了调整。一是要严格对照新安法的内容,结合国务院、湖北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对安监部门行使的全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认真梳理,做到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严格条件的严格条件,决不允许滥设许可、违法许可和变相许可。二是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下放后,尤其是取消后的管理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该审批事项取消或下放后的对口衔接工作。同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作用,确保行政审批调整后相关工作力度不减、水平不降、秩序不乱,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抓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工作。新安法大幅修改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此次规定情形更全、责任更实、要求更严、处罚更重。一是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对于拒绝、阻碍行政执法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安法的规定给予严厉处罚。二是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尤其是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终身行业禁入的处罚。严格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制”,做到不漏罚,以免让其逃脱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三是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视其违法情节和后果,本着“重典治安”的原则,切实依照规定给予处罚,对于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行政执法手段使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退出行业和市场,从而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权益。四是按照新安法的修改规定,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对于以前生产经营中屡令不改、改过又犯,喜欢故伎重演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到露头就打,违法便罚。五是结合湖北省“两化体系建设”工作,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于拒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及时消除隐患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六是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落实违法行为通报制度,让违法企业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中,现形于众目睽睽之下,从而不敢以身试法。

  抓好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工作。一是新安法明确规定了安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中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行政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二是按照新安法的规定,将分类分级监管和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法定执法方式,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要求科学制定和执行年度执法计划,认真编制和实施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加强上下级安监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与联动,做到依法履职和科学履职,为“尽职免责”奠定基础。三是合法运用行政强制措施。新安法赋予安监部门对危险物品及作业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等行政强制措施(代执行)的权力。对此,各级安监部门要注意把握实施条件和要求,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从而损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抓好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一是依照湖北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在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务必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格追究,做到不枉不纵,以儆效尤。二是严格按照新规定,将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既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又收到“一家出事故,万家受教育”的效果。三是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整改措施情况监督的力度,强化事故调查的后续处理工作,不能让事故一查了之、报告一批了之、案子一办了之。

  既放眼长远 又立足眼前

  安全生产工作既要放眼长远,又要立足眼前,既要立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施,又要确保实际问题依法得到解决。

  在岁末年初之际,各级安监部门一定要早谋划,先行动,抢机遇,抓关键,重落实。一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新安法为切入点,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以改革促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二是强化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新格局。三是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力争在安全生产摆位、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机制探索方面取得新进展。四是严格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五是狠抓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进一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尤其是要推动实现企业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常态化管理,发挥“两体”系统综合效用。六是狠抓治本攻坚,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七是狠抓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营造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为湖北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再做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