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信息化: 总局开展化工和危化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
2015-08-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开展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
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以下统称三类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多发、频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惨重。今年以来共发生此类较大事故 7起、死亡28人,分别占三类企业较大事故总起数的70%和死亡总人数的71.8%,充分暴露出一些企业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在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漏洞。
为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7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三类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特殊作业操作技能,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切实提升三类企业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力争通过专项治理,三类企业涉及特殊作业事故减少50%以上。
二、专项治理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生产企业。
(二)专项治理内容
全面治理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作业行为,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1.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符合《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
2.未对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岗位员工进行特殊作业培训的;
3.特殊作业涉及的焊接与热切割、电工、吊装等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作业的;
4.未配备完好可靠的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消防器材、照明器具、应急救援器材等设备设施的;
5.未配置符合规定数量且合格有效的空气呼吸器等个人防护用品或员工不能熟练、正确佩戴的;
6.未在特殊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辨识或未制定、落实并按规定确认各项防范措施的;
7.未在动火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定量分析,未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物质)和氧含量定量分析,或分析时间无效、分析结果不合格仍作业的;
8.未在特殊作业前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的;
9.未在特殊作业前向作业和监护人员进行充分安全交底的;
10.未指派熟悉生产工艺、现场设备设施、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监护人进行全过程监护的;
11.未在特殊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拆移的安全设施安全使用功能、撤离作业工具、清理作业现场杂物并签字验收的;
12.未落实节假日期间特殊作业升级管理的。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贯彻落实《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一是各地区要通过采取集体学习、组织培训、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各种形式,并充分借助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开展为期3个月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集中宣贯,确保相关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员工全覆盖。二是企业要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全员过关。三是企业要自我对标,依照规范和标准完善特种作业管理制度,严格特殊作业安全管理。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检查和打击力度。一是要将特殊作业作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内容,增加检查频次。二是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经常性地开展针对特殊作业的暗查暗访。三是要将违规特殊作业作为“打非治违”的重点,严厉打击特殊作业环节中的违规行为。
(三)严肃违法违规行为及事故查处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一是严格处罚,首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规定上限的处罚。二是对于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三是对于专项治理期间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于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有关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行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自查,并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切实提高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2015年8月15日前将方案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要严格按照专项治理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实行全覆盖检查;要在专项治理结束后及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2016年8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采用督导调研、暗查暗访等形式在专项治理全过程中随机检查部分地区和企业,及时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和工作开展不力的地方进行曝光。
请将本通知下发到辖区内每一个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