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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注重源头治理 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与现行《安全生产法》相比,即将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注重源头治理,对内容进行了增加和完善,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监管体系。那么,新法究竟对哪些内容进行了增加和完善?日前,市安全监管局就此进行了解答。

市安全监管局表示,新法主要对1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增加和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如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相关单位应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意见。

二是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如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三是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如规定相关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完善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如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是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项目、场所发包租赁的规定,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规定其对建设项目、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并整改隐患与问题。

六是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规定,明确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与有关政府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救援预案等。

七是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增加了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义务等,提升事故后续处理水平。

八是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并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统筹考虑,推动安全生产与城乡一体化发展相融合。

九是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如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提高事故隐患处理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十是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如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确定淘汰目录。

十一是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如授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确定危险作业的新类型,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

十二是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加强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等要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十三是完善了对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规定,避免因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处置不当引发的事故。

十四是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