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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 明确安全生产从业人员6大权利6大义务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基本理念,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

  在此背景下,安全生产的核心与关键,就是其从业人员。新《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责任也有了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所谓从业人员就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作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这其中每一个环节按照新法而行,整个安全生产也就有了保障。

  从业人员权利

  安全健康保障权

  新安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两个法定事项:一是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这种强制性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更是从业人员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二是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全额缴纳保险,并在合同中载明。

  新安法还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生死合同”。据成都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安法禁止订立这种违法的协议,同时订立了这种合同,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

  知情权和建议权

  知情权方面,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情况: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二是防范措施;三是事故应急措施。同时,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履行告知的义务。

  建议权则指出,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其所在单位要给予重视和尊重,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给予说明和解释。

  监督权

  首先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等基本权利。从业人员有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的权利,也有对其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向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其次,从业人员享有的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的权利。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不顾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指挥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对于存在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危险因素而又没有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作业,强迫命令、要挟从业人员进行作业。

  新安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行使批评权等以上5项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

  紧急情况处置权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该权利简称紧急撤离权。值得注意的是,行使权利的选择权在从业人员,不要求从业人员应当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或者在征得有关负责人同意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行使紧急处置权也将得到相应的保护。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行使紧急撤离权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为了确保从业人员在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充分、合理的救济,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和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从业人员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时,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推诿、拒绝承担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个工作岗位的特点,科学、合理安排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从事本职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从业人员义务

  报告不安全因素

  从业人员处于安全生产第一线,最有可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其应当履行不安全因素报告义务。一是在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后,应当立即报告;二是接受报告的主体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

  新安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检查、伤亡事故报告等。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

  重大隐患越级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不立即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作业人员要珍惜、正确佩戴和认真用好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新安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有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新安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上一年年收入的30%、40%、60%和80%。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的,该合同非法、无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将受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新安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