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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适用案例解读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2014年8月9日,董某驾驶西藏籍大客车行驶至拉萨市尼木县境内时,与对向白某驾驶的违法越过道路中心线的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900余万元。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超速行驶、会车时违法占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但也暴露出西藏S公司安全管理混乱、驾驶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缺失,L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公司的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法”)施行后,则会涉及到新法第18条第3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即“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这是新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新增加的一项职责。其主要目的是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对于固本培源、强化基础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关键环节。由于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涉及本单位整个生产经营活动的布局安排、资金保障、人员调度等重大问题,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的“一把手”亲自组织推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针对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不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作为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扎实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制定明确、合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有序实施并取得实效,否则应分别按照新法第94条、第91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由于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分别按照新法第109条、第9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培训不到位也是重大安全隐患”的原则,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改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应当按照新法第91条、第9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否则将按照新法第87条的规定,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加强事故隐患治理 2011年7月21日,山东籍M集团所属客车从威海驶往湖南省长沙市,途中多次违规揽客、违规装载危险化学品。7月22日,该客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南省信阳市境内时,发生爆燃,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42万元。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客车违规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引起爆燃,但也暴露出M集团客运二分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该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事故调查显示,M公司未发现和治理解决事故车辆长期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人员超载、违规载货等安全隐患和问题;公司所在地汽车站发现事故车辆报班手续不全时,未按规定扣留该车进站证。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两单位均违反了新法第38条第1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对本起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可按新法第99条的规定,对两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同时,鉴于该隐患导致了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可按照新法第109条的规定对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还显示,公司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客运行业管理工作不到位,对M公司长期存在客运班车不进站报班发车、不按规定班次线路行驶、违规站外上客载货等安全隐患监管不到位。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该管理部门违反了新法第38条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规定,应按照新法第8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该案例告诫我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法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并落实到位;应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及时处理,否则将按照新法第87条的规定承担责任。 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2012年2月18日,广西B海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X轮装载陶土自广东茂名驶往山东潍坊途中,在福建泉州湾以东海域发生沉没事故,造成9人死亡、1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虽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船方及船舶装货港未把好货物装船关,导致X轮所载货物含水率超过其适运水分极限,在航行中产生自由液面造成船舶横倾,但也暴露出由于该轮平常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导致在发生险情时,应急处置不当,加重了事故后果等问题。 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该轮违反了新法本次修订新增的第7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加强相互协作、配合。据该案唯一获救人员回忆,自其本次上X轮以来,船上未组织过演练;由于缺乏演练,其在睡觉中突然听到警铃及船内广播后,未能正确理解警铃声的含义,未穿救生衣就赶到驾驶台。此外,由于该轮平常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导致弃船时船员处于无序混乱状态,特别是在发现船舶倾斜角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未提前将救生艇扬出舷外,导致当船舶大角度倾斜情况下无法释放救生艇,船员只能选择跳海求生,降低了人员获救生还的机率。在这次事故中,如果平时船舶加强应急演练,在发生险情时应急处置得当,有可能大幅减少事故损失。从该事故可以看出,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事故应急处置、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结合该事故和新法第78条的规定,一方面,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知应急处置的各个环节及本人在应急处置阶段的位置、动作等,确保应急处置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这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处置成功率也将起到重要作用。 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2013年3月18日,天津Y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G轮由天津驶往台州途中沉没,造成12人死亡、2人失踪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虽然事故直接原因是横向大风浪影响下,发生船舶横倾、机舱进水,但也暴露出天津Y海运有限公司负责人接到G轮船长遇险报警后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延误应急救援时机等问题。 事故调查显示,Y海运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延迟向主管机关报告约1小时,导致救助船舶抵达事故现场时,遇险船舶倾斜加剧,增加了救助难度,间接导致伤亡增大。如果该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则Y海运公司负责人违反了新法第80条“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将按照新法第10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是事故应急处置的重要环节。新法将原法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迟报是指超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或者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时限,报告事故的情况,其中包括对事故情况故意拖延不报的情形。新法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此外,新法第81条也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提出了明确要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否则将按照新法第107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强化环境保护 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中石油储罐区发生原油管线爆炸事故,导致大量原油泄漏入海,造成我国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导致严重的海洋及海岸带污染。 本次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部门在处置本次突发事件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新法第82条“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的规定。尽管事故发生时新法还未实施,但为减轻对环境的污染,辽宁海事局作为大连海上清污工作的指挥部门,统一指挥,科学研究制定清污方案,有效协调调配各方力量资源实施了海上清污。 一是迅速调集大量围油栏集中围控新港油码头周边水域溢油,并调集收油机等设备快速回收溢油,防止原油从溢油源大面积扩散。二是会同大连市有关部门从海陆两方面检查入海溢油源情况,及时封堵溢油入水通道,包括地下排污管道、涵洞和破损输油管线等,有效控制了溢油的持续扩散,减小了溢油向外围海域的扩散规模。三是向大连市政府及时提出保护有关敏感目标的建议,并在组织实施清污行动时加强对有关敏感目标的保护,如在滨海旅游度假区布设围油栏防控溢油污染,起到了预防和减小损失的作用。四是根据海上油污分布扩散情况,科学预判油污流向,卫星追踪歼灭油污,堵住污染源,合理回收,出色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决不让油污进入公海、进入渤海”的目标,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结合该事故处理经验和新法第8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事故抢救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这里所说的“必要措施”,应视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检测、评估及处置等。 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实 2014年3月1日,山西籍危化品运输车辆装载甲醇,行驶至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时,追尾碰撞河南籍装载甲醇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导致甲醇泄漏并起火燃烧,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8197万元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虽然事故直接原因为车辆追尾导致甲醇泄漏并爆燃,但仍然暴露出河南M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包茂高速公路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陕西延安包茂高速公路“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对河南M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明确整改要求,但“3·1”事故调查显示,M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吸取“8·26”事故的教训,对该事故调查报告中关于“整改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改造不合格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的要求,未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仍然存在“以包代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底部卸料管根部球阀长期处于开启状态”的问题。Z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未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管不力。上述原因成为“3·1”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该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法第83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的要求,全面整改“以包代管”的管理方式,特别是整改挂靠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行为,加强对驾乘人员的管理,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章行为;同时,应深刻吸取“8·26”事故教训,改造不合格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罐式车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加装符合国家要求的“紧急切断装置”,确保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部门亦应当按照新法第83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的规定,督促事故单位及时整改“调查报告”指出的安全管理问题;对于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如依照新法第22条、第93条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