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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坚守生命至上理念 十二年前,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曾令国人为之振奋。在经历了无数次触目惊心的生产安全事故之后,国人对这部法律寄予了厚望。可以说,这是一部用血的教训换来的法律! 十二年后,安全生产法完成它的首修。2014 年8 月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筑牢法治根基,补齐制度短板,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重申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立法理念。 任何法律都是时代的必然产物。现行安全生产法的实施,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部法律逐渐显露出制度设计上的不足。尤其是近年来,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接连发生,更是将一些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暴露无遗。为此,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庄严写入法律总则部分,向外界传递出一个强有力的信号,即安全生产立法坚守“生命至上”,“发展决不能以牺牲生命为代价”,抵制“带血的GDP”,否则违法者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与之相配合,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及时顺应民众诉求,设计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规定。比如,加大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拳,规定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在行政罚款上,由过去最高的500 万元提高到2000 万元。对于相关负责人的处罚甚至可能致其倾家荡产、终身职业禁入,乃至被追究刑责。对此有专家指出,只有作出如此严厉的规定,才能触动生产经营者的灵魂,在他们头脑中掀起一场安全生产风暴,才能使他们彻底明白,只有安全生产才是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的方式。 为了扭转现实中监管措施偏“软”,监管不力的窘境,此次修改还在强化监管强制手段上获得重大突破:不仅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而且赋予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同时,该法首次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外界评价称,将离企业最近的乡镇纳入监管体系,让其成为监管体系有力的“末梢神经”,犹如让猫守在老鼠洞口,违法企业一旦有风吹草动,就难逃“法眼”。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 年12 月1 日开始实施。民众期待这部配备了“铁齿铜牙”的法律能够阻拦事故的频繁发生,治愈安监部门“理不直、气不壮”的执法软肋,让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立法理念真真切切得到落实,并转化为一种无所不在的社会氛围。 一切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这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的根本。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了生产必须更加重视人的生命的观点,使法律的立意更加明确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在审议时表示 事故频发,公众普遍认为是违法成本低,企业不上心,监管不给力。因此,综观此次修改,重要的亮点之一是将“责任”二字“大书特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用人单位、监管部门在保证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赋予职工更多“话语权”,让职工的生命、健康更有保障,这是安全生产法颁布实行14 年后大修达到的目的。 ——《工人日报》 2013 年发生的吉林德惠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和山东青岛中石化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举国高度关注。在这一背景下,安全生产法进入人大修法程序正是对百姓安全诉求的积极回应。同时,此次修法的思路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 也契合了安全生产“呵护生命”的核心要义。 ——网友Bigappl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