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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化: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2016-06-24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支持煤炭行业进一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督促和引导煤矿企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 《意见》指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是衡量一个煤矿生产系统复杂程度、现代化水平和事故风险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井下用人数量总体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一些煤矿安全基础依然薄弱,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复杂,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采掘工作面数量多,井下作业用人多,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 《意见》要求,要优化生产组织,合理确定产能,合理下达生产计划,简化生产布局,减少采掘工作面数量,大力推行“一矿(井)一面”“一矿(井)两面”生产模式,减少采煤工作面个数、控制掘进工作面个数,原则上,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控制在1∶2以内,力争将一个采(盘)区的单班作业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要优化运输系统,优化矿井主运输系统,推广使用辅助运输机械,缩短井下物料运输距离;要优化井下劳动组织,优化生产组织管理,强化灾害超前治理,减少井下交接班人员,大力培育生产服务专业化队伍,逐步减少井下作业岗位,实施夜班“瘦身”作业;要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全面推进采煤机械化,大力推广掘进机械化,实施井下机电设备智能监控,积极推广使用煤矿小型机械装备,推广物料运输信息化管理模式;要大力推进巷道支护和修复技术创新,优化巷道设计,加强软岩巷道支护技术攻关,积极推广使用巷道修复机械。 《意见》强调,要强化劳动定员管理,合理确定井下劳动定员,完善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功能。要控制入井人数,鼓励煤矿企业将减少井下作业人数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单班入井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煤矿应采取措施将人数降到1000人以内;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应将单班入井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工作的督促指导,引导煤矿企业积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减少井下作业人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单班入井人数在1000人以上煤矿的执法频次和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不断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