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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通报51家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

2011-11-21

11月17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关于2011年度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规划〔2011〕203号印发,下称《通报》),对51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通报。

《通报》指出,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65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2011年9月至10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六个检查督导组对全国17个省(市)的60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大部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人员、资金、场所、设备设施及专业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的有关要求;基本上都制定并执行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从业行为基本符合检测检验规范的要求;能够按要求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技术档案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按照公开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但是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体系文件更新不及时、从业行为规范贯彻力度不够、检测检验设备的溯源不足、检测检验原始记录的信息不全等问题。

《通报》指出了江西省花炮质量监督检验站(国家安全生产宜春烟花爆竹检测检验中心)、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西煤矿矿用产品检验中心机构等机构在从业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通报》要求,各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检测检验机构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资质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销资质证书处罚,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改验收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切实加强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检测检验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