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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注安工程师法律地位将进一步强化2011-12-07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人民网网友在“人民网部委领导留言板”中提出的安全生产监管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回应内容涉及“组织煤矿救灾演习”、“防范治理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法》与《建筑法》修订”、“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防止非法煤矿死灰复燃”、“强化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普及安全生产教育知识”等9大方面。以下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回应全文: 网友“安全工程师”:建议:企业不注重安全工程师,是目前极端普遍的现象,建议安监局采取有效措施让企业重视安全工程师,年审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配备与企业级别相应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我相信政策是有的,但没有执行,是否应该考虑采取一些有效督促企业注重安全工程师的监管措施?请考虑,谢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十一五”期间,为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作用,强化企业配备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2007年安全监管总局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2009年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衔接办法;此外,一些省市区还出台了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具体规定。几年来,通过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逐步成为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力量。为推进“十二五”期间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的配套政策、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安全生产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1-2020年)》、《关于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的指导意见》,针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的问题,提出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安全生产岗位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手段,对企业配备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目前,安全监管总局正在积极努力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准入纳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企业依法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必将成为其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随着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地位的进一步强化,相关使用和管理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将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工作、推进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杨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