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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2012-01-12

正义网北京1月10日电(记者 龙平川)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强调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渎职行为从重处罚。

《意见》首次明确了审判工作应当坚持的三项原则: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区分责任、均衡量刑,主体平等、确保公正。《意见》强调,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等情形,《意见》要求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依法从重处罚。

《意见》同时要求,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法院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达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