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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发布《关于启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应用安全生产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标准化工作

2012-05-17

国务院于2012年5月3日发布《关于启用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引入信息化手段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该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考评工作管理,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信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进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将于5月15日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系统基本情况介绍

信息系统是为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服务的信息支撑系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各级企业达标申请、评审组织、评审结果上报、核准公告、达标企业查询等功能进行信息化管理。根据用户权限和功能的不同,主要分为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申请企业四大模块。

1.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对评审组织单位进行管理,并可查询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情况。

2.评审组织单位:通过系统完成评审组织管理工作,实现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工作。

3.评审单位:通过系统完成评审工作,并将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网上提交。

4.申请企业:通过系统完成评审申请提交,并可查询各阶段评审流程的受理情况。

二、信息系统使用说明

(一)信息系统登录方式。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在线办事”栏目、机关子站“监管四司”以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专栏中“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三个入口均可进入信息系统;或者在IE浏览器地址栏里输入地址aqbzh.chinasafety.gov.cn/sps可直接进入信息系统。

(二)信息系统使用帮助。

信息系统首页的“登录说明”中对各类用户登录方法进行了说明。各单位在登录后,可点击界面的右上角“帮助”,下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手册》和在线观看《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说明》视频教程,熟悉、掌握信息系统应用。

(三)信息系统用户类别及权限。

信息系统面向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和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申请企业开放,用户权限如下:

1.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

登录用户名和密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激活。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登录系统后,在“评审组织单位管理”栏中创建所管理的评审组织单位的用户名和密码;在“评审申请审核”栏中核准经评审组织单位初审通过的企业评审申请、“核准报告”栏中核准评审组织单位报告。

2.评审组织单位。

评审组织单位登录信息系统后,须在“评审组织单位管理”栏中为本级评审单位创建用户名及密码,完善本单位和评审专家库信息;在“评审审核”栏中处理本级申请企业的评审申请;在“证书管理”栏中,完成对相应等级已公告的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打印。

3.评审单位。

评审单位登录信息系统后,可在“评审报告管理”栏中接收评审组织单位下发的“评审通知书”和上报评审方案、评审报告;在“评审单位管理”栏中完善本单位和评审员库信息。

4.申请企业。

申请企业首次使用“信息系统”,请点击首页的“注册”按钮,根据提示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完成注册,并进行登录。登录信息系统后,可在主界面左侧“注册信息维护”栏中修改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在“评审企业管理”栏的“评审申请”中,填写评审申请信息,完成评审申请表,并上传附件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1.省、市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有关单位和企业,督促申请企业、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正确使用本信息系统。同时,要做好信息系统当前用户的管理及下级用户的创建及授权管理。

2.评审组织单位要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申请提交;指导申请企业正确使用信息系统,确保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申请材料在线审核、证书在线打印等制度,做到各环节审核人明确、审核流程明晰;做好评审专家、评审单位的管理工作。

3.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员的管理,加强评审工作上报管理,确保评审方案的及时性和评审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

4.申请企业要按照信息系统及相关要求,如实、完整地填报申请信息,及时上报评审申请。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5月15日前,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人员名单报送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标准化办公室,并联系获取信息系统登陆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联系人及电话:王曦、杨松柳,010-64463934。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