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
行业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动态

湖北省出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安全生产信息化研发与推广

2012-07-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39号令)、《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精神,为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省级财政设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科技研发、推广应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考核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按照“整合资金、突出重点、集中财力、有所专攻”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省安监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项目库,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安监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与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

(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三)安全生产信息化研发与推广;

(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

(五)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发展规划的其他安全生产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和投资补助两种方式。对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以及重大隐患治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其他安全生产项目采取投资补助方式。 以奖代补和投资补助支持额度分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安监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年度支持重点确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信息;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企业或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及章程(复印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预期目标;

(三)科技成果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类项目,由省安监局根据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省直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情况和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情况以及重大隐患治理考核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方案,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补助类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监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制定并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建立项目库。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论证,对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申请项目资金构成及预期效益目标等财务指标进行审核。

(二)省安监局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三)省安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支持项目计划,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涉及市县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涉及省直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向当地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各地安监局、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照申报项目实施进度和效益目标等进行考核,将考核情况于每年终了后1个月内分别上报省安监局、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省安监局、省财政厅应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安全生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08〕49号)、《湖北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规〔2011〕10号)同时废止。